昨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通知指出,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
记者注意到,此次两部门发布的通知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对此,专家指出,这是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便利退出市场,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
此外,通知要求,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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