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深圳前海动产投资有限公司存在三大违规事实:一是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前海动产投资发行的深圳动产壹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三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四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五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六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八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九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8只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毕后未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前海动产投资发行的深圳动产壹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三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2只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单只私募基金金额小于100万元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是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前海动产投资发行的深圳动产壹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三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四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五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六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八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九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动产鑫享五号私募投资基金、动产鑫享九号私募投资基金等10只私募基金产品,通过在宣传推介材料中明确“业绩比较基准”“预期收益率”、由关联方深圳市动产资本管理集团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及彭跃等人签署《保证承诺函》等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深圳证监局表示,前海动产投资的行为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彭跃作为前海动产投资实际控制人、时任执行董事,是对公司的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一、对深圳前海动产投资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二、对彭跃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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