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山东电销中心)存在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欺骗投保人
经查实,泰康人寿山东电销中心在电话销售人身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虚构投保条件、以限时限购为由开展营销,以及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等问题,构成对保险消费者的销售误导,涉及保单共计41笔。
未按规定妥善留存保管资料
经查实,泰康人寿山东电销中心在电话销售人身保险产品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妥善留存录音资料,不能完整反映销售过程,涉及成交保单94笔。
因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泰康人寿山东电销中心罚款19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妥善留存保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泰康人寿山东电销中心罚款10万元。综上,决定对泰康人寿山东电销中心罚款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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