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银保监会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了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报告路径。
《规程》明确,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其非现场监管工作由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予以配合。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监督检查力度。此外,《规程》还在监管措施部分,规定了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严重程度开展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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