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施行。新《证券法》紧紧围绕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完善基础制度、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发挥资源优化配置主渠道作用,为实体经济发展打造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资本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
特别是新《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影响股票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自愿性信息披露等细节,备受业界关注。
做好信披的12个要点
北京市上市公司协会在接受环球网财经采访时,结合沪深交易所颁布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就新《证券法》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梳理出12个要点:
一、基本要求有扩展,清晰易懂要注意
二、“重大事件”得完善,上市债券纳其中
三、控股股东实控人,告知配合应谨记
四、信息质量须保证,如有异议说理由
五、信息披露要公平,披露之前须保密
六、内幕信息有新规,知情情况要登记
七、自愿披露应规范,注意保持一致性
八、跨境上市要注意,同时披露勿忘记
九、公开承诺应披露,如不兑现会赔偿
十、持股达到五个点,及时披露慎买卖
十一、信息披露若违规,相关主体将担责
十二、信披监管更严格,行政处罚力度大
此外,环球网财经记者也结合业内多位专家观点,针对“重大事件”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对新《证券法》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整理。
可能影响股票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在本次《证券法》修订之前,影响上市公司股价或债券价格的重要事项披露工作部分已在实践中得到贯彻,但新证券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确定,并从法律层面上新增了不少所述“重大事件”的具体内容。
其中,修订后《证券法》第80条详细列示了可能对公司股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公司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等。
同时,修订后《证券法》新增第81条,列出了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如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
上交所也就此下发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新增规定的重大事件时,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也要“守规矩”
自2019年以来,有多家上市公司借助自愿性信息披露,有选择地向投资者传递企业信息,甚至部分上市公司今天“赶潮”口罩产业链、明天“逐风”特斯拉概念股,引发市场舆论关注,质疑自愿披露岂能等于随意披露?
典型者如秀强股份,从今年1月份开始,秀强股份在互动平台上频繁发布与特斯拉相关的信息,先是在1月14日表示公司将紧跟特斯拉在玻璃深加工产品方面的需求方向、为特斯拉提供所需的产品,后又在2月13日表示尚未取得特斯拉光伏屋顶的批量订单。这也导致该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的剧烈波动,数据显示,秀强股份曾在14个交易日中录得12个涨停板,但在2月21日创出17.74元的高价记录后,又开始大幅下跌、追高的投资者损失惨重。就此,证监会在3月13日下发了《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20004号),“因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对秀强股份进行立案调查。
修订后的《证券法》则用更加明确的信息披露规则,为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立规矩。新证券法第84条规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上交所也要求和提醒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仍应遵从“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不能“报喜不报忧”、选择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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